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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聚酯纤维织物征收确定性反倾销税
责任编辑:易悠时间: 2005-10-25 0:00:00

    早前,欧盟与中国于上海达成协议,对中国输往欧盟的纺织品实施临时配额限制。最近,欧盟公布理事会第1487/2005号规定,对反倾销调查涉及的若干进口聚酯纤维织物征收确定性反倾销关税。

  有关措施涉及若干聚酯纤维织物,即含有经过或未经过人工施加卷曲收缩的聚酯连续长纤维(以重量计85%或以上)的染色或印花合成纤维纱梭织物。欧盟澄清,所有这类织物,无论最终是否用来制造服装,均落入这项产品定义的范围内。有关产品的定义,已由实施临时性关税条文中的「若干聚酯纤维服装织物」,修订为实施确定性关税条文中的「若干聚酯纤维织物」。

  此外,欧盟确认,染成白色的织物所属的产品类别,与未漂白的合成长纤维梭织物(亦称胚布)及用不同颜色纱线纺成的合成长纤维梭织物不同,亦受确定性反倾销关税影响。该类产品一般应归入合并名目编号54075100、54075200、54075400、54076110、54076130、 54076190、54076910及ex54076990项下。

  有关申诉由欧盟纺织业组织AIUFFASS提出,欧盟于2004年6月17日展开反倾销程序。根据临时调查结果,25家公司可享有市场经济待遇 (MET),18家获享个别待遇(IT)。最后,欧盟作出确定性裁决,表示所有出口厂商均以低于本土市场的价格把有关产品出口到欧盟。应注意的是,临时性关税规定所订立的倾销幅度,在确定性关税规定中均被调低。本来,个别公司的临时反倾销税率为20%至74.8%,确定性税率则下调至14.1%到 56.2%不等。适用于全中国的确定性税率为56.2%(临时税率为85.3%)。

  贸易商可登入
  http://europa.eu.int/eur-lex/lex/LexUriServ/site/en/oj/2005/l_240/l_24020050916en00010016.pdf
  网页,于第1487/2005号规定第14至15页浏览个别税率资料。

  欧盟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期间,来自中国内地的产品数量大增,占市率显著上升,其价格亦较欧盟产品为低,而且时间上适值欧盟纺织业经营状况转坏的时期,因此欧盟裁定,有关进口产品对欧盟纺织业构成损害。

  欧盟的裁决,可反映出欧盟未来将以何种方式处理涉及中国内地纺织品的反倾销个案。欧盟就若干聚酯纤维织物采取反倾销措施,亦清楚显示欧盟随时可考虑采取措施(例如开征反倾销税),来限制中国纺织品进口。

  欧盟就聚酯纤维织物采取的反倾销措施由2005年9月17日起生效,为期5年,期间将进行中期覆核及届满期覆核。

来源:香港贸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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